綁架罪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綁架罪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綁架罪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爲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

另外,如果行爲人以並不存在的綁架行爲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爲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爲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爲公私財物。

三、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爲行爲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綁架罪與勒索罪在犯罪事實的認定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利用非法控制當事人,來達到獲得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對於綁架罪而言,一般是必須對當事人實施了直接的控制行爲,而勒索罪則可以透過其它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人身權利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