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姦罪不願告訴可強行公訴嗎?
強姦罪不願告訴可強行公訴,強姦罪屬於刑事案件,追訴權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是存在追溯時效的。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但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不受上述時間限制,所以應在兩年之內。否則即使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但由於無法取得相應證據,也就無法破案了,
但是在實踐中,如果真的等兩年再報案,公安機關一般不會立案的,除非證據確鑿。
二、強姦罪的犯罪類型有哪些?
強姦罪的犯罪類型有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爲。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姦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透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生交的,不能一律視爲強姦。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爲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係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於有沒有這種特定關係。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爲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於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姦時所採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爲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後,沒有進行反抗,等等。
在當代社會可能很多的強姦罪的當事人由於受到心理方面的壓力,所以不願意提起訴訟,但是不管他們願不願意,這種案件都必須要得到嚴懲,因爲那是屬於公訴的範圍之內,公安機關會對此進行一個合理的調查,然後再移送給檢察機關的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