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搶劫銀行判幾年和犯罪認定

持槍搶劫銀行判幾年和犯罪認定

一、持槍搶劫銀行判幾年和犯罪認定

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裏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爲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築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運鈔車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着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通和轉賬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閒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環節。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爲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着嚴重的暴力行爲,社會危害性極爲嚴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持槍搶劫的規定

持槍,是指行爲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爲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如果行爲人並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屬於這種情形。行爲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於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範圍。如果代爲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槍等,則也不屬於這種情形。持槍搶劫的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大,對公民人身權利包括健康權、生命權的威脅也很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行爲人的持槍行爲本身往往已構成本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若行爲人所持的槍支系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而來的,則不僅應追究其持槍搶劫的刑事責任,對其非法制造、買賣、盜竊、搶奪、搶劫槍支的行爲也應認定爲相應的犯罪,實行並罰。

《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的處罰有兩個法定刑幅度,一個是對一般情形的搶劫罪適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個是對具有法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搶劫罪適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較重的法定刑幅度,那麼,對於本法第267條第2款和第269條規定的搶劫罪的處罰,也有這兩個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對於這兩種搶劫罪,沒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綜合全案情節,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爲基礎,裁量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如果有本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應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爲基礎,綜合全案情節,裁量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罰。

持槍搶劫銀行這一行爲既滿足持槍搶劫又滿足搶劫金融機構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滿足法定的八種嚴重情況之一的搶劫罪都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一規定。在現實情況中,關於持槍搶劫判幾年這個問題,應該結合全案的情節,以法定刑爲基礎,由法官裁量應當適用的具體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