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爲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爲規定是什麼?

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爲規定是什麼?

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爲規定是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構成要素,才能夠對此按照故意殺人罪處理。

(1)、行爲的非法性,即沒有非法阻斷的理由。有合法依據的行爲則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正當防衛中殺死不法侵害者、對死刑犯依法執行死刑等。

(2)、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行爲可以是積極的作爲,如槍擊、利用他人或動物,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爲,如母親不給嬰兒餵奶導致其餓死。不作爲方式的故意殺人比較少見,一般要求行爲人對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負有特定義務爲前提,這種責任或義務的形式或者基於身份、職務,或者基於先前行爲,如一成年人帶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獸侵害時,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就是以不作爲的方式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爲。

(3)、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行爲必須與死亡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二、故意殺人罪,如何量刑?

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屬於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爲,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爲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違反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律,從事的一些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那麼此時必須嚴格的按照我國《刑法》第232條當中的規定,對此判處相對應的一些刑罰,比如說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