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故意傷害條款時什麼?

一、治安處罰故意傷害條款時什麼?

治安處罰故意傷害條款時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故意傷害賠償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不構成傷殘,賠償以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項目;如構成傷殘,按傷殘等級賠償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規定了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而對於以其他的行爲方式如電擊、使用化學物品、放射性物質等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微傷的行爲卻沒有規定,導致以其他的行爲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得不到法律的懲處;同時,因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要求有輕微傷結果,對僅僅實施了毆打行爲未造成損傷結果或者表現損傷很快消失而無法作出鑑定的,無法懲處,不能有效保護被侵害人合法權益。

對於故意傷害的治安管理處罰只是對於輕微的相關故意傷害進行處罰,一般來說是受害人未受特別嚴重的傷害。但是如果受害者受傷嚴重的話,那麼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當事人將會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並且公安機關會依據相關法律條約進行逮捕施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