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搶劫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入室搶劫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在我國刑法規定的衆多刑事犯罪中,並沒有一個罪名是入室搶劫罪,關於入室搶劫的犯罪行爲,是被規定在搶劫罪當中的。也就是說,對於入室搶劫立案標準的內容,同樣也是與搶劫罪的立案標準一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您分析一下?入室搶劫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入室搶劫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因此,只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爲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爲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二、犯罪構成

1、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佔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爲。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爲,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出,而是透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爲。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爲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於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搶劫罪的的目的行爲是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強行劫取財物主要表現爲兩種情況:一是行爲人當場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佔有的財物;二是迫使被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對於入室搶劫犯罪的立案,要求要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同時在他人住宅內,對人採取了暴力、脅迫等行爲。要是你還想了解入室搶劫量刑方面的內容,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