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最高法在2017年初的時候出臺了最新的常見罪名量刑意見,因此各地也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緊急的對相應的常見罪名量刑作出了修改、調整,不過此時的調整很顯然是在最高法量刑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的,如果有越權的行爲則就會導致作出的量刑細則無效。下文中本站小編帶來廣東搶劫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幫助你進行具體瞭解。
1.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至(八)項情形的,增加搶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搶劫數額一類地區每增加25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至(八)項情形之一的,根據搶劫的次數、數額,可以增加二年以下刑期。
(4)每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二)、(三)、(六)、(七)、(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爲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搶劫的;
(2)持械搶劫的(具有持槍搶劫情節的除外);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由於搶劫行爲在我國屬於很嚴重的行爲,因此《刑法》中本身規定的量刑標準也是很重的,最高情況下可以直接對罪犯判處死刑。然而,現實中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量刑處罰,就要確定好不同的量刑幅度才行,這樣才能達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