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屬於綁架罪怎麼處理

一、認定屬於綁架罪怎麼處理

認定屬於綁架罪怎麼處理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於“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這裏的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爲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行爲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爲並無直接因果關係的,那該死亡對於行爲人來說是意外事件。

(二)、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這裏以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幫家人的刑事責任

二、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本罪犯罪對象爲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爲婦女、兒童、個體戶、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爲。不管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方法,其本質特徵均是違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爲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爲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爲人質爲目的。

對於偷盜嬰兒的行爲,區分不同的目的,那麼最終罪名也就不一樣。若是僅僅以勒索錢財而偷盜他人嬰兒的,這個時候根據規定會認定爲綁架罪。但要是行爲人偷盜嬰兒是以出賣給他人爲目的,那麼就應當以拐賣兒童罪來論處。而在犯綁架罪的時候,還造成了被綁架人的死亡又或者是殺了北航家人的,此時應當判處行爲人死刑,同時還要沒收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