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未遂有些什麼情形

一、綁架罪未遂有些什麼情形

綁架罪未遂有些什麼情形

1、在着手實施綁架行爲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沒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

2、行爲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實施提出不法要求行爲的。

二、綁架罪的罪數形態

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應當如何處理?下面爲您介紹: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爲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呢?本文認爲,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爲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爲的連帶行爲,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爲人主觀上的兩種獨 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 立行爲。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比如,行爲人a綁架被害人b之後,同時又劫走b身上人民幣3000元。某法院以綁架罪情節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對此,本文持有疑義,理由如下:

(1)從主觀目的內容,行爲人綁架被害人是出於勒索錢財爲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後,又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爲和劫錢行爲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 立犯罪行爲。

(2)刑法關於綁架罪和搶劫罪並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含。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麼人質被害後,犯罪行爲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爲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考慮?抑或是一個獨 立的罪名?本文認爲,犯罪行爲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爲,結果觸犯兩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罰。

不少人認爲只要實施完成綁架行爲,那麼就構成犯罪既遂。當然,也有人認爲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爲判斷既遂行爲的標準。而小編以爲,對於綁架犯罪應當以綁架行爲是否已實際控制人質,並將其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爲標準,如果行爲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並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