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走程序要多久結案?

一、 輕傷二級走程序要多久結案?

輕傷二級走程序要多久結案?

輕傷二級走程序要多久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是法院立案審理,那要看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公訴案件在三個半月內一定要宣判,如果是自訴案件被告人沒有羈押的是六個月內審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司法程序的期限規定

1、公安偵查期間的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後,一般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2、審查起訴期限

案件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3、審判階段

審查起訴終結,決定起訴的進入法院審判。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對於輕傷二級案件的審理情況,一方面是需要由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來對傷害事實進行認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由公安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處理,具體情況是需要在案件的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