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審查申報材料

集體合同審查申報材料

合同審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對合同的內容、格式進行審覈。要審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無效力待定或者無效的情形,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終止或者是否終止,相應的合同約定或者條款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會產生什麼樣的民事法律關係,什麼樣的行政法律關係,什麼樣的刑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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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如何審查

根據《勞動法》第35條和《集體合同規定》第42,46,47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後生效的。問題是集體合同的草案是首席談判代表簽定的,草案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透過的,然後由工會或職工代表簽定的,現在集體合同又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後生效或者提出《審查意見書》,是不是違背了職工和企業已達成的意願。我認爲這要從審查的內容和目的來看。《集體合同規定》第44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牴觸。”可以看出,前兩條是程序性的審查,它的目的在於從程序上保障簽定合同的公平,後一條是對集體合同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法律規定的是最低的保障,那麼集體合同就不得低於此水平或與法律相牴觸。所以,審查的目的是應該爲處於弱勢勞動者的利益的。但是,如果審查部門因爲某種利益使得集體合同的生效遲延或合理的內容遭到拒絕,那又有誰來保護弱者?我認爲可以建立同級工會的質詢和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舉報監督程序,以促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合法合理地履行職責,甚至有必要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有些單位可能勞動者新入職之後簽訂就是集體合同,這個集體合同的內容往往就是單位工會或者員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確定的內容,也就是說這樣的集體合同,其實只能代表普遍的情況。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其他格外的約定,很顯然集體合同中的內容就會出現不滿足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