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回收土地申請材料有哪些?

一、農村集體回收土地申請材料有哪些?

農村集體回收土地申請材料有哪些?

(一)申請報告(原件1份);

(二)申請人資格認定材料:

1、申請人爲村民委員會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當選證書,複印件各1份;

2、申請人爲村民小組的,提供上級村委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當選證書(複印件各1份),蓋有村委會公章的村民小組證明檔案(原件1份)。

(三)委託代理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四)委託有資質單位出具並經縣國土部門確認的勘測定界圖(原件1份)

(五)地上附着物權屬證明(複印件3份);

(六)鄉(鎮)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

(七)屬於因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提交:

1、規劃許可證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材料,複印件1份;

2、權屬面積審覈成果材料(包括佔地權屬列表及權屬示意圖)(原件1份);

3、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補償方案(原件1份)。

4、補償完畢證明材料(銀行對賬單、被收回人提供的收據等)(複印件1份)。

(八)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應提交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

(九)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應提交停止使用土地的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回收農村集體土地?

當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或原因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即可以收回農村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農用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爲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要修建鄉鎮公共場所或者是其他公益建設的話,是可以回收集體土地的,只不過還是要對被徵收土地的所有者進行補償,包括青苗費和徵收補償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