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故意傷害在中院一審嗎

一、刑法中故意傷害在中院一審嗎?

刑法中故意傷害在中院一審嗎

故意傷害罪一般是在基層法院審理。基本上沒有到中級法院審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普通的故意傷害案件還沒有到了必須要有中院主持審理的地步,中院的話通常情況下都是組織二審工作的,比如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結果存在爭議,上訴的話就是中院審理的。不過,故意傷害罪也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像是故意傷害致受害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