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區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這是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區別。行爲人無論是提供場所、吸毒器具,還是提供毒品,只要是與其他吸毒人員之間沒有毒品交易行爲,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否則就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

第二,區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爲人爲自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而後者是行爲人透過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使原本沒有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產生吸毒念頭並吸食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是可以構成犯罪的:

1、客體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容留吸毒則實爲對吸食毒品的縱容和幫助行爲。

2、主體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3、客觀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觀上表現爲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只要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即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現爲積極主動地爲吸毒者提供場所;間接故意表現爲明知對方在自己的有權場所內吸毒而放任其吸毒,不加阻攔或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