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判決標準,容留他人吸毒罪怎麼處罰

德州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判決標準,容留他人吸毒罪怎麼處罰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爲。而毒品辯護,屬於刑事辯護中的一個大的類別,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應理論聯繫實際,正確把握打擊毒品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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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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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爲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爲。[1]

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罪名,但第九條規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出售毒品,《刑法》只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再要求必須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兩種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7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於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2]

中文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外文名

hosts of others

客體要件

社會秩序,人們身心健康

客觀要件

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

主體要件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3][4]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爲,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3]既可以是行爲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爲人專門爲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灑吧、舞廳等營業性場所的經營、服務人員利用經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於爲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人數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成本罪。[4]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3][4]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觀上具有牟利目的。[3][4]

立案標準

容留他人吸毒,這裏的容留是指實施了容留的行爲,而不管這種行爲是處於主動還是被動,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來要求而被動的容留行爲也會構成犯罪。[5]

罪行認定

本罪與他罪的界限

第一,區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罪的本質特徵在於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這是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區別。行爲人無論是提供場所、吸毒器具,還是提供毒品,只要是與其他吸毒人員之間沒有毒品交易行爲,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否則就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數罪併罰。

第二,區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爲人爲自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而後者是行爲人透過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使原本沒有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產生吸毒念頭並吸食毒品。[6]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1]

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過本罪的,從重處罰。[1]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7]

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爲,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爲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爲目的的容留行爲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爲目的的容留行爲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並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併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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