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毒品犯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毒品犯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走私毒品罪,是指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爲。

(1)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違反毒品管制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爲。

(3) 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凡是達到刑事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原則上都可成爲該罪的主體。

(4)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實施走私的行爲。

二、走私毒品罪的走私毒品行爲的危害性認定怎樣的?

走私毒品行爲的危害性認定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爲的危害性。

輸入毒品行爲,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出毒品行爲,則並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爲的直接後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外。前者行爲的危害性顯然重於後者。本法雖然沒有分別規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爲應當區別對待。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販賣毒品罪量刑如下: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毒品類型的犯罪是有一定的構成要件,只有符合這些構成要件,才能夠對毒品犯罪進行定罪量刑。比如說走私毒品,需要是故意犯罪,因此在進行認定的是需要明確,當事人是否是明知道是毒品仍然進行走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