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既遂應當如何處罰?

販賣毒品既遂應當如何處罰?

一、販賣毒品既遂應當如何處罰?

《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關於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準,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而且這在理論界也是頗有爭議的。具有契約說與交付說兩種觀點:

(1)當販賣毒品的買賣雙方意思達成一致,也即雙方達成買賣契約的,就應當認定爲構成既遂。

(2)販賣毒品罪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爲既遂,如果行爲人沒有實際交付毒品,而僅與他人達成協議,不能認爲販賣毒品行爲人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既遂。

不過一般實踐中,對下列情形是以販賣毒品罪的既遂來確定的:

1、實施了購買毒品行爲,如果正在進行毒品交易人贓並獲或已經買進了毒品的。

2、對於非以購買方式獲得的毒品予以販賣的,如祖傳、他人贈與的毒品,只要將毒品帶到買方約定的地點開始交易的。

3、對於因販賣毒品被抓獲後在其住所查獲的毒品等。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毒品類型的犯罪行爲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觸犯了販賣毒品罪,就需要按照《刑法》當中的販賣毒品罪進行有期徒刑的判決,比如說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