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怎麼判刑,涉嫌販賣毒品罪如何辯護

販毒怎麼判刑,涉嫌販賣毒品罪如何辯護

在很多國家中,販賣毒品的行爲都是被規定爲犯罪行爲,在我國也不例外。實踐中,一旦抓住販賣毒品的行爲人,就要根據《刑法》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到底我國對販毒是怎麼進行處罰的,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介紹。


一、販毒怎麼判刑

《刑法》第347條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涉嫌販賣毒品罪如何辯護

1、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的品種,數量是否成立,包括審查證明販賣毒品數量的物證、書證、鑑定報告和證人證言,審查證人證言是否有矛盾;審查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數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應從販賣毒品總量中減掉。是否有幫人代購的行爲,如不營利,且數量較少僅用於吸食,則屬於持有毒品。

2、被告人是主犯還是從犯,如果是從犯,應主張從輕處罰。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辦案機關辦案過程中是否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爲運輸毒品,要審查被告人是否明確知道自己所運輸的物品是毒品。如果並不知道運輸的是毒品,則不構成犯罪。

5、審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節,是偶犯初犯還是累犯。

6、審查公安機關辦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來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來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審查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的情形,在超期羈押期間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爲有效證據。

8、審查是否存在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偵查期間,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透過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對於販賣毒品的行爲人,法律規定的最高處罰是死刑,而最低的也有三年有期徒刑。實踐中,要是被控販賣毒品罪的話,爲了你的利益考慮,最好還是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辯護,爭取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