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怎麼定罪,販毒判幾年?

販毒罪怎麼定罪,販毒判幾年?

販賣毒品的行爲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現實中一旦實施了該行爲,那麼就要對行爲人定罪處罰。因爲這不僅違反了國家的規定,也間接地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傷害。關於販毒罪怎麼定罪,判幾年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一一羅列出來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一、販毒罪怎麼定罪

關於販賣毒品行爲的定罪問題,需要結合販毒罪的構成要件與立案標準分析,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的,則才能將疑似行爲定爲販毒罪。

(一)販毒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爲,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

3、客觀要件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爲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爲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祕密的;既可以是行爲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爲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爲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爲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透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爲販賣毒品。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二)販毒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販毒判幾年?

《刑法》對本罪規定了以下幾個處刑幅度:

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販賣鴉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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