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罪名和行爲有什麼?

毒品犯罪的罪名和行爲有什麼?

刑法》具體規定了12種的毒品相關罪名,依據實踐情況認定。

《刑法》規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

(5)走私製毒物品罪(第350條);

(6)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第350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