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販毒的定罪依據是什麼?

一、對販毒的定罪依據是什麼?

對販毒的定罪依據是什麼?

對販毒的定罪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過本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行爲,分別予以從輕到重的處罰;對單純容留行爲的,應當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對以牟利爲目的的容留行爲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內處以相對較重的刑罰;對以販賣毒品爲目的的容留行爲的,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從重處罰,並在此基礎上與販賣毒品罪進行數罪併罰。

吸毒的行爲雖然觸犯了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但是並沒有違法。而販賣毒品、收容他人吸毒等行爲是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爲,若是在日常生活之中發現此類違法行爲存在,是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戒毒所舉報的,一旦覈實確實犯罪,那麼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