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4不滿16販毒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滿14不滿16販毒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滿14不滿16販毒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4-16歲販毒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14~16週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了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沒有規定決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交通工具。規定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沒有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過失致人死亡。規定了販賣毒品,沒有規定製造、運輸、走私毒品。

二、14~16週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罪名。

規定了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沒有規定決水、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交通工具。對於“強姦”的理解

我國刑法中的“強姦”行爲包括兩類:強行姦淫成年婦女(違背婦女意志),姦淫幼女(無論幼女是否同意)。這裏的“強姦”行爲包括姦淫幼女。也就是說,14-16週歲的行爲人,實施姦淫幼女行爲的,即使是在經幼女同意自願與行爲人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一般也應承擔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對於“搶劫”的理解

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劫罪和“搶劫”行爲有四種情形,分別是第263條的普通搶劫、第267條第2款攜帶凶器搶奪、第269條的轉化型搶劫、第289條的聚衆打砸搶的首要分子。

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理解

這裏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包括轉化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例如,14-16週歲的行爲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可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規定的是8種“犯罪行爲”,而不是8種“罪名”。14-16週歲的行爲人,只要實施前述8種行爲的,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該行爲包括在其它罪名中,應當單獨評價該行爲,從而認定爲這8種“罪名”。

共同犯罪的問題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與他人實施共同犯罪,在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跟毒品有關的犯罪行爲,在刑法當中規定有販賣毒品,走私毒品,或者是對毒品進行運輸,不同種類的行爲影響刑事責任的承擔,主要體現在14~16週歲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因爲對於這個年齡段的當事人來說,從事販毒行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販毒這樣的行爲,如果要構成的話,那麼也許符合我們國家關於這個行爲規定的犯罪刑事責任的年齡,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的話,只要年滿14週歲就會需要爲他的販毒行爲而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