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標準和構成分別是什麼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標準和構成分別是什麼

提起毒品,相信大家都能想到這是違法犯罪的。在我國不管是非法持有毒品還是販賣毒品、毒品的運輸等,都是違反國家法律的,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的。那麼大家知道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標準和認定分別是什麼嗎?下面讓小編爲大家介紹一下吧。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爲。

(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

本罪的對象爲毒品,即本法第357條所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行爲人將假毒品誤認爲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儲存,行爲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違反國家毒品管制,實施非法持有的行爲,這屬於刑法理論上的對象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

所謂持有毒品,是指行爲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或者說,行爲人持有毒品,不是基於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或允許。如果行爲人合法持有毒品,則不構成犯罪。即依法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時,是正當行爲,不構成犯罪。如醫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爲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經過有權機關批准從事毒品管理職業的,經過有權機關批准製造毒品後持有毒品或依法運輸毒品的,都是合法行爲,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爲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具體表現爲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爲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裏,只要行爲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時並不要求行爲人對毒品具有所有權,所有權雖屬他人,但事實上置於行爲人支配之下時,行爲人即持有毒品;行爲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人是誰,都不影響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並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如行爲人認爲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毒品委託給第三人保管時,行爲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持有是一種持續行爲,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爲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至於時間的長短,則並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種量刑情節,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說明行爲人事實上支配着毒品時,則不能認爲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則不構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爲人的動機、目的多種多樣,因此故意的具體內容不限。有人認爲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意圖才構成犯罪。我們認爲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針對那些當場查獲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行爲人世不說明持有毒品的目的、來源,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爲或窩藏毒品的行爲,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機關能夠查明行爲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目的,則其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