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標準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標準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爲人未經法律許可爲經法律程序,而持有毒品的,無論其是將毒品用作研究或者是吸食都可以進行歸罪。本文將詳細介紹有關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的問題。詳細內容請閱讀由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的下文了解。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標準的數量標準

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了2檔刑期,一個是數額大,在7年以上至無期並處罰金;一個是數額較大,3年以下,情節嚴重的,3-7年,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標準數額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倫、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標準 第2張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標準數額較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含量摺合問題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了對販毒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摻假頻繁,純度越高危害越大卻是不爭的事實。論處對大量摻假與高純度販毒同等處罰,表面上嚴懲,實則有失公正,有違罪責相適應原則,故而有必要對以下兩種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鑑定並將其作爲量刑的酌定情節:

1、有證據證明摻假明顯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亂,應對其毒效、含毒量鑑定,並參考交易價格,決定適用的刑罰。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標準 第3張

對於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一步作成分鑑定,確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對於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並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對於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對於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爲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後適用刑罰。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標準特殊情況持有的處理

行爲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於“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行爲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的,屬於“數量引誘”。對因 “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不能排除“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案件,在考慮是否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留有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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