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吸毒罪是什麼?

毒品是每個人都應遠離的,接觸毒品之後一個人的生活肯定是往不好的方向轉變的,可能會傾家蕩產,嚴重的甚至會改變親人的生活軌跡。有些人雖然自己抵抗住了毒品的誘惑,但是卻不防周圍有人強迫,有人爲了自己的利益去強迫他人吸毒構成犯罪,強迫他人吸毒罪是什麼?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什麼?

一、強迫他人吸毒罪是什麼

強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條第2款),是指違揹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

強迫他人吸毒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犯罪對象是沒有吸食、注射毒品意願的人。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二、罪行認定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353條對此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爲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並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2、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別在於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爲採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後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後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願到情願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爲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後果,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爲人對不同的人分別採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罪併罰。

強迫他人吸毒是一種違法行爲,是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的行爲。被害人是不想吸毒的人,犯罪者的主觀是直接故意的。在量刑時,如果是強迫未成年人吸毒的會被從重處罰,要注意強迫他人吸毒罪和引誘教唆他人吸毒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