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判幾年刑?

非法持有毒品判幾年刑?

一、非法持有毒品判幾年刑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下: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他毒品數量大”是指: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幹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 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s/支規格的 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 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 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關於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爲。非法:只有生產、管理、運輸、使用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單位纔有權利控制毒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屬於非法。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

本罪的對象爲毒品,即本法第357條所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雖然在我國吸毒行爲沒有認定爲犯罪,但在吸毒的同時肯定會持有一些毒品,要是經過認定,發現此時屬於非法持有毒品的情況,同時行爲人持有毒品的數量還比較大,達到了規定的數量要求,那麼就會針對持有毒品的行爲認定構成犯罪,之後也就會作出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