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判幾年刑

非法持有毒品判幾年刑
一、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則不構成本罪。非法持有毒品行爲人的動機、目的多種多樣,因此故意的具體內容不限。有人認爲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意圖才構成犯罪。我們認爲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針對那些當場查獲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行爲人既不說明持有毒品的目的、來源,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爲或窩藏毒品的行爲,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機關能夠查明行爲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目的,則其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