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販毒罪的量刑標準2021年是什麼

一、山東省販毒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山東省販毒罪的量刑標準2021年是什麼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產等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爲,都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管制法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行爲人進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爲。

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爲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爲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祕密的;既可以是行爲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爲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已作過處理的,應視爲已經結案。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週歲才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行爲,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我國對於精神藥品管制制度。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本罪的客觀行爲爲販賣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鴉片等被列爲毒品的化學物質。本罪的主觀態度爲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