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主體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有哪些內容?

單位犯罪主體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有哪些內容?

單位犯罪主體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有哪些內容?

一、單位犯罪司法解釋現狀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爲研究的全面性和充分反映司法實際情況,我們在此所界定的單位犯罪司法解釋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司法解釋,而是指在1997年刑法修訂後“兩高”正式頒發的與單位犯罪有關的解釋、批覆、座談會紀要,以及上海地方性法律適用意見。對這些單位犯罪司法解釋,我們在分類的基礎上,以時間先後順序展開:

(一)“兩高”有關解釋

1、《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1999年7月3日生效。這是有關單位犯罪總則性的司法解釋,具體內容爲:

第一條 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

2000年9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該批覆明確: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3、《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覆》

2002年7 月9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覆》。該批覆明確: 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爲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該單位不再追訴。

4、《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爲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該批覆明確:單位有關人員爲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爲,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000年9月20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這次會議研究了刑法修訂以來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具體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並形成了座談會紀要。該紀要對於單位犯罪問題形成了如下幾點意見:

(1)關於單位的內部組織能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的問題。認爲,在一般情況下,單位的內部組織不是獨立地進行活動,而是以其所在單位的名義進行活動,因而其行爲應當視爲其所在單位的行爲。但有些單位的內部組織享有相對獨立的人、財、物的管理權,可以獨立對外活動,如機關裏的服務中心、某些企業裏實行承包制的部門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將其當作單位犯罪的主體,而是當作個人犯罪處理,是不妥的。因此,單位的內部組織,只要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行爲能力和財產責任能力,就可以構成單位犯罪的主體。

(2)關於承包企業能否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問題。認爲,行爲人透過簽訂承包合同,取得對某一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並以該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是一種經營權的轉移,並不意味着所有制改變。行爲人透過簽訂承包協議,取得了企業的經營權,擔任廠長或者經理,表明他已取得了企業主管人員的身份。他在經營活動中,不再是以個人名義從事活動,而是以承包企業的名義爲該企業的利益從事活動,其行爲不是個人行爲,而是單位行爲。因此,對於承包企業的犯罪行爲應以單位犯罪論處。

(3)關於未作爲單位犯罪起訴的案件的處理問題。認爲,從審判實踐來看,檢察機關把單位犯罪當作個人犯罪起訴的不在少數。如果退回檢察機關補充起訴,檢察機關又往往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只能在判決中對單位犯罪的事實予以認定,只是判決書中不出現單位犯罪的字樣,也不引用單位犯罪的條款。但在量刑時要考慮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參照單位犯罪的法定刑決定刑罰。

(二)上海地方性法律適用意見

2002年4 月,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共同制定《刑事法律適用問題解答》,其中第一條便是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有關單位犯罪的認定,《解答》在“兩高”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結合上海實際,明確了以下三個問題:

1、 單位故意犯罪的認定標準

認爲首先應當查明單位是否屬實。對於雖經工商部門審批登記註冊的公司,如果確有證據證實實際爲特定一人出資、一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主要利益歸屬該特定個人的,以刑法上的個人論。對於單位犯罪的意志,認爲應把握兩個特徵,一是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如果單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員擅自爲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事後未得到領導認可或默許的,以個人犯罪論處;二是非法利益歸屬的團體性。

2、 單位分支機構等能否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

認爲不能因爲單位的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罰金的財產就不認定爲單位犯罪。

3、 幾種特殊對象能否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

(1) 個人承包企業。個人承包企業能否成爲刑法上的單位,應以發包單位在被承包企業中有無資產投入爲標準。有資產投入的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反之,則認定爲個人犯罪。

(2) 名爲集體、實爲個人的單位。對此應認定爲個人犯罪。

(3) 境外公司、企業或組織。境外公司、企業或組織能否認定爲單位犯罪,關鍵在於有無確實的證據證明其存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真實、合法的,即認定爲單位犯罪。反之,認定爲個人犯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單位犯罪一般是指一個團體所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對於這種犯罪都是屬於雙罰制,不僅單位要受到處罰,而且直接的負責人還要受到處罰,因此,單位犯罪一定要看實際的情況,根據法律出的條款來進行處罰,這樣纔算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