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位犯罪的單位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關於單位犯罪的單位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很多刑事犯罪的主體比較複雜,比如在一些經濟類犯罪中,一些大案要案都是單位犯罪引起的。在刑法裏面,有很多罪名牽扯到單位犯罪,爲了更好的打擊單位犯罪,最高法出臺過有關司法解釋。那麼,關於單位犯罪的單位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下面小編來給大家講解一下。

一、關於單位犯罪的單位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爲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主要有哪些方面?

1、時間

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於犯罪行爲實施以前。這是因爲,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後纔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後纔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爲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種類

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爲人在主觀上表現爲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爲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爲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爲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爲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爲間接故意。

3、主體

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透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由此可見,根據最高法關於單位犯罪的單位的司法解釋,單位犯罪中的主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如果自然人盜用單位公章等進行犯罪,則不能認定爲單位犯罪。對於單位犯罪的處罰,法院可以對單位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同時,單位直接負責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將面臨判刑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