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那麼具體的代位權訴訟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條例呢,我整理以下資料,供大家參考。

代位權訴訟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1999年12月1日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於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範圍及代位權訴訟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具體代位權訴訟相關司法解釋條例如下: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爲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於債權,且須爲到期債權。學者認爲《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

(三)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1999年12月1日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範圍及代位權訴訟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綜上,代位權訴訟相關司法解釋最早是由我國的《民法典》訂立的,後來由《合同法》加以改善。大家對代位權訴訟司法解釋有所瞭解也是很有必要的,因爲如果大家一旦遇到債務糾紛,就可以利用我們所掌握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使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