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最高法關於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最高法關於商標侵權的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一)、對註冊商標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三種侵犯商標權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進行了解釋,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有權的三種新的行爲。《商標法》第52條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專有權行爲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項屬於“兜底條款”,即“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有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對《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列舉了兩種情形:即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下列行爲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

(一)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二)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爲商標使用,誤導公衆,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爲域名,並且透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二)、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在修改前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基本上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遇到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得不從我國承諾加入的《巴黎公約》中找到依據。長期以來,對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和方式在知識產權法律界和司法實踐部門有爭議。除對行政主管部門成批頒佈馳名商標的做法有爭論外,對人民法院能否認定馳名商標、如何認定馳名商標,法院內外也都有不同的聲音。同時對馳名商標的不當炒作,從另外的角度又給馳名商標塗上些過分神聖的色彩。對馳名商標法律規定的不足和在社會上、輿論中對馳名商標過分的熱衷,形成鮮明的對照。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問題,在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案件中逐步凸顯出來。

(三)、對商標侵權行爲的認定

審判商標侵權糾紛案件最重要的環節,是對侵犯商標權行爲的認定。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認定侵犯商標權行爲主要涉及對相關公衆、商標近似、類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實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行爲認定原則問題。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至第12條針對前述情況,對實踐中長期使用但是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瞭解釋。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註冊了商標那麼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保護後的商標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一旦被他人進行侵犯,那以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法律面前就要懂得如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