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起訴意見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單位犯罪起訴意見書的內容有哪些?

單位犯罪起訴意見書的內容有哪些?

起訴意見書的結構由以下三部分內容組成:

(一)首部

依次寫明下列內容: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由“機關名稱 文種“組成,分兩行行文。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由公安機關代稱、程序及文書簡稱、年度、案件排列序碼號等組成。如:“×公預起字[年度]第××號”。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及違法犯罪經歷等內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及住址。以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有無被勞動教養及其時間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應分別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時間和羈押的處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幾個犯罪嫌疑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經歷要分別敘述,按照首犯、主犯、從犯、協從犯的順序排列。單位犯罪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和職務。

4.過渡語

在以上內容寫畢後,爲領起下文,另起一行寫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語:“經我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實。”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起訴意見書的寫作重點,要寫清楚犯罪事實和提出起訴意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1.犯罪事實

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敘述要列出已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經過,包括何時、何地、何動機、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爲、何結果、何證據證明等。其內容必須是屬於本次要求起訴範圍的事實,劃清罪與非罪界限,不能將非罪材料混入其中,若爲共同犯罪,要寫明共同犯罪的性質、目的、作案時間、地點、成員數目,以及每一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各自所處的地位、作用及應負的具體法律責任。總之,要做到既不漏寫犯罪嫌疑人,不漏寫犯罪事實,也不張冠李戴。對於認定犯罪事實的主要犯罪證據的表述要求寫明基本的或主要的證據。引述要具體、準確、客觀、真實、既要與案件有密切的關聯性,又要反映證據的連續性。一般先寫犯罪事實,後列舉證據。也可以寓證據於事實之中,以增強事實的可靠程度。

2.提出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這部分內容的寫作應根據犯罪事實和相應的法律規定,寫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即觸犯了我國《刑法》的具體條款,同時寫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如果起訴公共犯罪案件中的數名犯罪嫌疑人時,可合寫一份起訴意見書,分別提出起訴意見。

(三)尾部

首先寫明受文機關名稱。然後由縣以上公安局長簽發並於文書尾部署明職務、姓名、印章。局長簽名之下注出制發文書的年月日,並在日期上加蓋公安局公章。

最後,在左下角分條寫明附項。如犯罪嫌疑人現羈押處所;本案預審卷宗頁數、證物、贓物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證人的姓名、職業、住址;鑑定人的姓名、職務、單位、住址等。

二、書寫注意事項

犯罪事實的敘述要絕對和案件真相吻合。寫入起訴意見書的必須是經過偵查確認的犯罪事實,凡只有口供而沒有旁證材料證實的事實,或使用間接證據無法合理推出行爲存在的事實,不能寫入。此外,敘述事實還應清楚、明瞭,七要素完備。使用材料要詳略得當、重點突出。

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所寫犯罪事實必須是觸犯我國《刑法》並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凡屬道德、品質、思想、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一般違紀行爲不應寫入。被告人歷史上的犯罪,已受過處罰的,不再寫入,可在“主要簡歷”裏適當提及。

起訴的理由要有理、有據,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無誤。

起訴意見書的表達集各種表達方式於一體。介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時用說明性語言要乾淨、簡潔、利索;介紹案情、交待犯罪事實用敘述性語言要客觀、全面、主次分明、詳略得當、條理清晰;處理意見要用議論性的語言,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據,具有無可辯駁的說服力。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犯罪的也是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尤其是法人一般作爲單位的法律主體,是需要對單位的有關法律責任進行承擔的,涉及到犯罪的不同類型和不同罪名,司法機關要根據實際來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