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最高院判例內容有哪些?

單位犯罪的最高院判例內容有哪些?

單位犯罪的最高院判例內容有哪些?

一、如何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4號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有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號

(一)關於單位犯罪問題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高憬宏、楊萬明主編:《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刑事審判篇)》

所謂“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是指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來決定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謂“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爲所產生的非法收益歸單位所有。是否爲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是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明顯標誌之一。

二、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且違法所得歸上述機構所有的能否認定爲單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號

(一)關於單位犯罪問題

… …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爲單位犯罪。不能因爲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刑法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爲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

在單位犯罪的最高院判例當中,主要描述了單位犯罪的限定範圍,以及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不同之處。對於單位犯罪的情況,所施行的處罰標準按照最高院的判決執行,對於企業處以罰金,對於個人則是根據案情的不同處以有期徒刑以及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