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起點標準是多少?

犯罪的主體並不限於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爲犯罪主體,即單位犯罪。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單位爲了利益會進行違法活動,有些時候這些違法行爲不會上升爲犯罪行爲,但有的時候這些違法行爲會上升爲犯罪行爲,此時單位或者直接負責人員等會承受嚴重的處罰,所以是否上升的標準是什麼呢?即單位犯罪的起點標準。

單位犯罪的起點標準是多少?

一、單位犯罪的立案標準

單位犯罪的立案,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存在,二是這種犯罪事實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一樣,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實,就是存在體現該單位意志的危害社會的行爲,這是刑事案件的基礎。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便無刑事責任可言。但是,只有犯罪事實這還不夠,如果這種行爲(犯罪事實)在刑法分則中沒有被明確規定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能立案追訴。與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一樣,對單位也必須同時具備立案的兩個條件,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單位犯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裏所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團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雖然這些單位通常都具有法人資格,但是,我國刑法並沒有要求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單位實施的犯罪行爲必須是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那些危害社會的行爲。就是說構成單位犯罪首先必須是單位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爲,這些危害社會的行爲必須是在刑法分則和有關法律具體規定中規定爲單位犯罪的行爲。如果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則不能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從單位犯罪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的。由於目前我國正處於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經濟不斷髮展的時期,有些規章制度尚不健全,在社會生活中單位的哪些行爲屬於犯罪,情況比較複雜。因此,刑法將那些實踐中比較突出的、社會危害比較大、罪與非罪的界限較容易劃清的單位危害社會的行爲,規定爲犯罪。

3.單位犯罪,一般都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的領導人員決定,以單位的名義並由單位內部人員具體實施,在通常情況下,犯罪的目的是爲了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三、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滿足單位犯罪的起點標準的行爲即單位犯罪的處罰分爲兩種情況:

1.一般採取雙罰制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由於單位犯罪的複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適用雙罰制的原則,尚不能全面準確地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和符合犯罪的實際情況。因此,法律作了例外的規定,即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對個別的單位犯罪未採用雙罰制,而實行了代罰制,即對單位不判處罰金,只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綜上所訴,單位違法會受到行政處罰,但一旦違法行爲達到單位犯罪的起點罪,那麼該違法行爲會被定義爲犯罪行爲,受到及其嚴重的處罰,不同的單位犯罪罪名,法律規定的單位犯罪的起點標準都不同,所以要結合罪名查詢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