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訴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申訴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申訴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不服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哪些申訴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範圍

1、不服進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駁回申訴通知的申訴;

2、不服進階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確認案件作出的裁定、複議決定、駁回申訴通知的申訴。

三、申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申訴書;

2、申訴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是律師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業證複印件;

4、賠償義務機關和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覈對無誤的複印件;

5、支援申訴請求的證據材料及材料清單。

四、申訴書應當寫明哪些內容

1、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方式;

2、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或被申請確認的人民法院的名稱;

3、具體的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4、受理申訴的人民法院名稱(國家賠償案件應寫爲: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應寫爲:最高人民法院);

5、申訴人應在申訴書上簽名或蓋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國家賠償案件是法律案件裏面常見的案件類型之一。國家透過正規的法律程序作出賠償的法律決定,然而,也會存在部分對於國家賠償不滿而決定進行申訴的情況。在這個時候,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家法律案件的申訴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不同的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期限規定。

我國的國家賠償案件申訴期限是兩年左右,超過兩年時效就中止了。同時,在進行申訴準備的時候,要明確申訴應當提交的材料以及應該寫明的主要內容和一些當事人需要注意的特別告知事項。申訴的流程較爲複雜和長期,要嚴格按照法律標準規定的流程來進行,在法律的司法保護下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