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機關在實施危害社會公衆的行爲之後,當事人若意識到自己的行爲受到了侵害,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遵照流程得到賠償,在被判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之後,責任主體需要在法定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時限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二、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

《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製作賠償決定書,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時限是在受到判處書之後的十日內,一般來說,爲了維護國家的顏面,責任機關會主動承擔賠償責任,若不予賠償的,也需要在書面告知賠償請求人理由,否則請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