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必要條件是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具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申請國家賠償委託書
國家賠償案件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下稱“甲方”)
受託人: (下稱“乙方”)
【甲方應認真審慎閱讀以下條款,不清楚之處可要求乙方及承辦律師進行解釋說明,如簽署本協議,視爲甲方已充分知曉、理解其內容,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 事宜委託乙方爲其提供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 律師擔任 案中 的代理人,代理權限以《國家賠償法》、《律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另行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爲準。
三、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大寫) 元,該筆律師費可直接付至以下帳戶,亦可透過pos機刷卡支付,如以現金方式支付,應及時索取律師費發票: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四、如甲方中途解除本協議,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應付而未付的律師費,甲方仍應支付;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師費後,應開具律師費發票,甲方亦可向乙方財務或承辦律師索取發票。
五、依照相關規定,國家賠償案件嚴禁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故雙方在本協議中不得約定風險代理收費事宜。
六、依照相關規定或經雙方協商確定,本案〖屬於〗〖不屬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七、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建議或意見,均不可理解爲乙方或承辦律師就該案做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雙方在本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 乙方:
住址: 地址:
聯繫人 電話/傳真:
承辦律師電話: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當我們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失,受到行政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的損害時,國家會對受到傷害的個人做出經濟上的補償,法律的存在就是在避免這樣的事情一再發生。如果不幸遭遇上述情況,可按照《國家賠償委託書》範本進行書寫,準備事實依據,依法提出起訴,相信法律會做出最公正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