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第三人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第三人怎麼規定的

有一句話在我國流傳至今,就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句話對當今社會來說已經不適用了,但是這句話所體現的執法精神卻被很好的繼承了下來。如在國家機關處理問題時有國家賠償第三人,也許很多人不知道國家賠償第三人怎麼理解,今天就國家賠償第三人怎麼理解爲例,詳細爲您解答執法中的民主精神。

對於國家賠償第三人怎麼規定的,國家賠償案件中第三人過錯責任表現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行爲時,受害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民事侵權行爲,二者對損害的發生均有過錯。
  對此,可否減免國家賠償責任應分別以下幾種情況而定:

1、對致害結果,第三人過錯是直接原因,違法行政行爲或司法行爲是間接原因。一般是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爲,而負有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不作爲,造成受害人合法權益受損。該類案件處理應適用救濟窮盡原則,即只有受害人向第三人無法求償時或無法完全得到賠償時,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某看守所工作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對在押人員之間的打鬥不予制止,結果甲犯將乙犯打傷;顯然,甲犯致害行爲是該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看守所人員玩忽職守是間接原因。對此,乙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有在無賠償能力的情況下,看守所才承擔國家賠償義務。

國家承擔賠償責任還應以國家機關職務行爲的目的、性質加以確定。如果職務行爲的目的僅是維護抽象的公共利益和公衆的一般性利益,公民不得因受到損害而請求國家賠償;如果職務行爲的目的是保護特定人的權利或公衆的重大法益,公民可因不作爲受到損害而請求國家賠償。如王某因在飯店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他不能以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失職爲由請求國家賠償。
  對致害結果,違法行政行爲或司法行爲是直接原因,第三人過錯是間接原因。由於第三人提供虛假資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造成受害人合法權益損害。提供虛假資訊主要表現爲誣陷、作僞證、錯告或檢舉失實、錯誤指認等幾種形式,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並未對第三人提供的虛假資訊作出正確判斷,導致損害發生。
  (1)行政賠償中的第三人過錯。在行政執法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事實證據必須充分,在第三人誣陷、作僞證、錯告或檢舉失實、錯誤指認等情況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對第三人提供的虛假資訊查證屬實,作出事實不清的行政行爲,顯屬違法。故國家不可免除賠償責任。
  (2)刑事賠償中的第三人過錯。因第三人過錯發生的刑事錯案,主要包括錯拘、錯捕、錯判。公安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也沒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實施拘留,即使是第三人過錯造成的,但由於公安機關把關不嚴,拘留了不符合拘留條件的人,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檢察機關在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情況下才能對其作出逮捕決定,若以第三人不實的證據作出,顯屬違法行使職權,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審判機關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必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管什麼原因,只要達不到該法定要求,行爲即爲違法,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對致害結果,違法行政或司法者及第三人過錯均爲直接原因。儘管違法行政或司法行爲與第三人的致害行爲對損害結果都有原因力,但行爲性質不同,前者是職務侵權,後者是民事侵權,由於私人無法具有職務侵權的外表,故不能構成共同侵權,只能形成責任競合。責任競合時,國家先行承擔責任就代替了民事主體的責任,由於國家無追償權,勢必增加國家負擔。在這種情況下,職務侵權主體與民事侵權主體不能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應分清責任,分別賠償。
  例如按村莊規劃,應安排張某使用王某現有宅基地,王某由於暫無能力建新房,尚不能騰出該宅基地。鄉政府工作人員與張某合謀,共同將王某房屋拆除。對此,應合理劃分侵權主體的主、次責任或同等責任,鄉政府承擔相應國家賠償責任,張某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有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爲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權益損害,因第三人的違法行爲導致損害擴大,國家對擴大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楊某計劃外生育但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某鄉政府計生幹部在催交時將其打傷,結果在醫院治療時又發生醫療事故,導致楊某死亡。本案鄉政府只承擔致傷的損害,醫院則承擔醫療事故致死的損害。

透過以上介紹,相信大家應該詳細瞭解關於國家賠償第三人的具體意思。清楚瞭解國家賠償第三人我們普通人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就可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勇敢的應用法律只是來保護自己。在以往的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在遭遇政府機關無故毆打或因其所致傷害時因爲不懂得保護自己,而選擇忍氣吞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