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國家賠償方式的有哪些?

不屬於國家賠償方式的有哪些?

一、不屬於國家賠償方式的有哪些?

我國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爲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是指國家對某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事項。《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當事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因爲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爲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爲,與行使職權有着相關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爲,國家當然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因爲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爲引起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沒有因果關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爲與受害人的行爲共同造成的,則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視雙方在損害發生過程中過錯程序分擔責任。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不應國家賠償的國家不負責賠償。應該指出的是,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下列行爲仍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①立法行爲及抽象行政行爲;②軍事行爲;③公有公共設施因設定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國有民航、鐵路、醫院在業務中造成的損害,也未納入國家賠償的調整範圍,在我國主要由保險賠償;⑤正當防衛;⑥緊急避險;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審判中的錯判,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及執行措施應予賠償。

我國的法律也會隨着時間的推移不斷地健全,同時也會保障着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有任何的國家機關侵犯了企業和公民的權益,我們也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賠償的申請,如果對方拒絕支付國家賠償,受到傷害的企業和公民也可以透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