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錯誤扣押財產國家賠償明確了幾個問題?

刑事錯誤扣押財產國家賠償明確了幾個問題?

一、刑事錯誤扣押財產國家賠償明確了幾個問題?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明確了4個重要問題:

第一,隨案扣押合法。賠償請求人主張偵查機關扣押2000萬元的措施自始違法,即從扣押之日起就是違法的。該國家賠償決定認定,偵查機關對2000萬元扣押款的處理,在本溪中院刑事判決生效前,不能認定爲違法扣押,北鵬公司主張該扣押行爲自始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扣押措施,是合法有據的,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之中爲了偵查刑事案件所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從訴訟程序和隨案強制措施兩個方面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故不能因爲案件的處理結果而否定隨案扣押措施的合法性。

第二,判後繼續扣押違法。隨案扣押是合法有據的,那麼刑事案件結束之後的繼續扣押就缺乏法律依據了。本案中,刑事訴訟程序什麼時候結束的呢?從偵查、起訴、一審判決到終審判決生效,就是刑事訴訟程序結束之時。換言之,就是在本溪中院刑事判決生效之後,該刑事訴訟程序就結束了,訴訟程序既然結束了,案件也就了結了。案了訟結之後,隨案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當然也就該結束了。但在本案中,偵查機關卻沒有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後發還被扣押的2000萬元,形成繼續扣押的法律狀態。本國家賠償決定認定,遼寧省公安廳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對上述扣押款項不予返還,不符合法律規定。換言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扣押,應當包含刑事訴訟程序結束之後隨案扣押措施仍不解除的種種情形。該國家賠償決定的重要意義主要在於此。

第三,不合法的轉移扣押財物不影響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是誰,是本案中另一個重要問題。偵查機關事實上已經將初期扣押的2000萬元上繳財政專戶。這個事實是否會導致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轉移呢?該國家賠償決定認定,遼寧省公安廳2008年9月9日扣押北鵬公司2000萬元至該廳指定帳戶,2009年1月7日又以“公安罰沒收入”的名義匯繳至“遼寧省公安廳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但沒有依照法律程序作出法律文書並送達北鵬公司,對北鵬公司而言該筆款項仍處於遼寧省公安廳扣押之下。我認爲,不僅僅是對北鵬公司而言,更重要的是對法律程序而言,該扣押措施仍然屬於遼寧省公安廳扣押措施,被扣押財物仍系屬於遼寧省公安廳扣押之下。所以,儘管事實上遼寧省公安廳已經將被扣押財物轉移,但法律上仍系屬於遼寧省公安廳扣押,由該公安廳作爲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合法有理的。

第四,銀行同期利息。國家賠償法規定,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是2014年6月18日作出(2009)本刑二初字第6-2號刑事判決的,該判決生效後偵查機關就該返還扣押的2000萬元,如未返還,就需要支付同期銀行利息。但利息有活期存款利息和定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利息中又分爲三個月定期、六個月定期、一年定期、二年定期、三年定期和五年定期等。本國家賠償決定是按整存整取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爲標準賠償。這個賠償標準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一方面,是定期而不是活期存款利息,因爲扣押時間較長,再以活期存款利息計算就很不合理,所以從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計,就高不就低,按定期存款計。另一方面,是一年定期而不是二年定期甚至是五年定期。因爲法律的常規邏輯是日、月、年計,既已按年計息就意味着已經滿足了比日息、月息更高的標準。從平衡與合理原則出發,不是一個最高標準,也不是一個最低標準,而是一個兼顧各方利益情形的標準,所以說是合理適當。

二、財產扣押錯誤會涉及哪些犯罪

爲了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財產扣押錯誤會涉及哪些犯罪,對於當事人依靠法律維權有着重要的意義。

佔有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所以佔有是一種控制狀態。佔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租賃合同在租期內佔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佔有人不是所有權人。佔有人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爲善意佔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佔有的,爲惡意佔有。這些都是違法佔有。

探究其歷史根源,佔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其法律制度內容十分豐富。佔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及佔有的性質是佔有制度的基本問題,對其進行分析是佔有理論研究的基本切入點。佔有的含義佔有一詞最早源於拉丁文pos-sessio,羅馬法首先規定了佔有制度,其對佔有含義的理解是發展變化的。起初佔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後來出現自然佔有和法律佔有。

國家相關部門在展開國家賠償時,應當注意上述幾個問題,嚴禁出現不公不實的做法,從而影響到受害者。關於財產扣押還會涉及到查封、凍結財產等嚴重後果。同時也提醒廣大羣衆在日常生活中遵紀守法,杜絕不法誘惑,以身作則。社會纔會安穩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