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錯誤執行國家賠償

民事錯誤執行國家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事判決錯誤,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國家賠償的範圍法定,無論民事判決是否錯誤均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等等。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綜上訴訟,民事判決即使存在錯誤,也無法申請獲得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