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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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那些申請得到國家賠償的民事主體,只要提交的材料齊全,證明某國家機關,或者是其職員,由於公務的原因,導致了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的情形,是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的。此時,司法機關會按照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進行處罰,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是什麼呢?


一、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即以何種標準判斷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

違法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爲違法爲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因爲國家活動是運用強制權力的活動,強制他人意味着影響其權益,合法影響權益是每一個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負擔,只有當這種影響違法之時,才構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對此國家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指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指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

總之,只要能夠證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爲違法或公民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即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爲: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爲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爲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爲: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爲: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以上是該解釋列舉的具體應賠償的行爲,當然還包括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釋第5條也規定了另一種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爲,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比照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

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要求國家賠償的。應當首先向侵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確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爲。經依法確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賠償請求人可依法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人民法院在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相應程序作出裁決或相關的決定,逾期未予確認的或申請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對提出的賠償申請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一般來說,若某國家機關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其執法人員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對於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民事主體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向有關機構,提出得到法律援助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