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新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新歸責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新歸責原則是什麼?

國家賠償新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歸責法律造成他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即以行爲違法爲歸責標準,而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

對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中的“違法”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是違反實定法,還包括違反法的基本原則;不僅違反法律上對國家機關的要求,還包括違反法律對公民合法權益的確定。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爲: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爲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爲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二)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爲: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三)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爲:

1、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2、違反法律規定先予執行的;

3、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4、明顯超過申請數額、範圍執行且無法執行迴轉的;

5、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

6、執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國家賠償法之中,已經明確表示歸責原則是有違法行爲的存在,不管是違反程序法,或者是有行賄受賄行爲的存在,此時提出的國家賠償的請求,一般都是會被受理的。故此任何希望獲得國家賠償的主體,都必須要明確的說明,國家機關或者是行政職員的具體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