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證據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證據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證據規定是什麼?

1、一般情況下國家賠償舉證在於侵權人

舉證責任倒置是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的一個基本原則,也就是由國家相關單位舉證自己沒有侵權行爲。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2、有時也需要被侵權人舉證

“關於申請確認人民法院不作爲構成違法的證據責任問題,確認申請人及被申請的人民法院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申請確認人民法院不作爲構成違法,實行舉證責任分擔原則。關於確認申請人因人身權損害申請確認違法的,確認申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據此,我們可以看出國家賠償確認案件中除了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這一基本原則,還同時適用了共同舉證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確認時,應當提供其符合確認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具體而言指《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即申請確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認申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八條規定的國家賠償請求人資格;

(二)有具體的確認請求和損害事實、理由;

(三)確認申請人申請確認應當在司法行爲發生或者知道、應當知道司法行爲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四)屬於受理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爲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受理案件,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其申請符合確認條件的相應證據。

第二,在申請確認法院不作爲的案件中,申請人應提供對司法不作爲行爲造成的損害事實和結果的證據材料,併合理說明違法的司法行爲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這裏需要注意:申請人僅對損害已經發生、損害是由司法不作爲行爲造成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於造成損害的不作爲行爲的合法性問題應由人民法院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確認申請人因人身權損害申請確認違法的,申請人應對違法司法行爲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二、可以向哪些部門申請國家賠償?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爲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爲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可見,國家賠償法的證據規定還是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申請國家賠償當事人的壓力的,因爲基於公民個人的這種身份,相較於國家行政單位去收集侵權證據可能會非常的困難,所以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被侵權人自己也要舉證的,當然,被侵權人自己收集的證據越多,越有利於自己的賠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