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標誌標準是多少?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爲,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種行爲。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爲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爲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爲。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3)明顯超過申請保全數額或者保全範圍的。
(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5)變賣財產未由合同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3、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也就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錯誤的,包括6種行爲。
當我國的行政機關因爲自身的一些原因作出了錯誤的決定後也會給受害人造成巨大的傷害,所以受害人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的,那麼在申請國家賠償時也是需要受害人或者是受害人的家屬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賠償機關也是會在受理後的兩個月內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