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疫局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檢驗檢疫局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一、檢驗檢疫局國家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爲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採用慰撫性原則。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爲,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後,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爲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我國也會保障着公民的各項權益,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國家的相關機關以及公職人員的一些行爲損害到了公民的合法權益,那麼公民也可以依法向相關機關索要國家賠償金,在申請國家賠償金時公民也要將相關的材料及時的上交,如果出現了任何糾紛也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