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嗎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抽象危險犯的一種,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

抽象危險犯包括哪些常見的罪名

1、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修正案八將本罪從具體改爲抽象危險犯)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叛逃罪

4、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5、僞證罪

6、遺棄罪

7、傳授犯罪方法罪

二、危險犯的危險怎麼定義的?

將抽象的危險犯中的危險理解爲“在司法上以行爲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爲根據,認定行爲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符合刑法規定。例如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便成立該罪。因此認定抽象的危險犯中的危險時,對作爲判斷基礎的事實進行抽象程度高。而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司法上以行爲當時的具體情況爲根據,認定行爲具有發生法益侵害結果的可能性。放火罪是具體的危險犯,根據行爲當時的具體情況,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

由此可見,就同一性質的行爲而言,與抽象的危險相比,具體的危險對法益的威脅程度更爲嚴重,也可以說抽象的危險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視行爲本身的危險性。據此理論,我國刑法規定的抽象危險犯很少,所規定的危險犯大部分屬於具體的危險犯。例如放火罪、投毒罪、爆炸罪、決水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都屬於具體的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的重點在於“法益受侵害的不確定性”,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只要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的行爲,不要求假藥產生了實際的危害後果,因此生產銷售假藥罪是一種抽象危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