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嗎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嗎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危險犯罪,生產、銷售假藥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的威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爲主要使用對象的;

(二)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三)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四)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五)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六)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典型的危險犯,如果生產銷售的假藥已經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實質性的危害,對嫌疑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藥造成患者死亡的,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最重的量刑標準是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