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明知是否構成生產假藥罪?

一、藥品不明知是否構成生產假藥罪?

藥品不明知是否構成生產假藥罪?

藥品不明知一般是不會構成生產假藥罪的,對“藥品”而言,不需要行爲人確切地知道是不是藥品或者物品中的藥物成份、化學名稱等確切的內涵,只要他能認識到該物品具有或宣稱具有“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的功能或者“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即可。

二、涉嫌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三、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爲兩部分:一是行爲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爲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爲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爲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綜合上面所說的,假藥的認定不是以知不知道此藥品來進行確定,而是以藥品中的成份是否合法來進行確定,如果不符合國家藥品所管理的規定,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